中成药治疗白癜风“人情收入未计入受贿总额”的法治之憾
有“中国纪委书记第一贪”之称的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贪腐案,4月23日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据检方指控,曾锦春犯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历不明罪,涉嫌受贿金额总计3152。25万元,另有960。75万元财产来历不明。另外,曾锦春及其妻子等人对其财产和支出能说明其来源的折合人民币共计5845。01万元,其中合法收入245。83万,违法所得238。98万,违纪所得44。79万,人情收入160万——据悉,此项收入,并未计入受贿总额。(《新华》4月23日)“160万元人情收入未计入受贿总额”——在曾锦春案动辄便是天文数字,并且显得十分错综复杂的钱财账单中,这样一笔看似不起眼的“小账目”,笔者以为,或许恰恰大有可玩味之处。从媒体援引公诉机关指控提供的信息来看,该笔“人情收入”不仅“未计入受贿总额”,也不在“巨额财产来历不明”之列。这实际上意味着,在曾锦春贪腐案中,该笔款项其实并未得到任何法律追究,成了事实上被承认的“合法收入”。虽然,根据现已查实的曾锦春案中的巨额犯罪金额——受贿3152。25万,来源不明财产960。75万,是否增加这一“160万人情收入”,对其犯罪性质及量刑程度,不会有多大实质性影响,因为依据《刑法》,“受贿10万以上”即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严重”的更可“处死刑”,而960。75万的来源不明财产,更早已就够得上“巨额”的标准;但是,从法治的视角来看,这以“未计入”的做法,无疑又是一件让人备感遗憾的事情。首先,让贪官墨吏所谓的“人情收入”免于刑事追究——既不算贿款,甚至也归入来源不明财产,无形中意味着在腐败认定标准上的放宽、后退——打着“人情”幌子的官员收入,事实上是可以豁免法律责任的。当然,应当承认,官员也是社会中人,人情往来一样不可避免,但是,身居要职的曾锦春的“160万人情收入”,当真都是“人情”使然——仅仅因为曾锦春“人情关系”丰富造成的吗?一个厅级干部,正当工资收入一年不过几万,“人情收入”何至于以百万计?(统计显示,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显然,曾锦春的“人情收入”绝非人情的产物,只能是其利用手中权力交易、变现的结果。而依据《刑法》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更重要的是,这种“人情收入不计入受贿”的做法,长远看,必将暗中助长“人情”腐败的滋长空间以及相应地遏制这种腐败现象的难度。众所周知,在目前的大量腐败案件中,人情腐败不仅本身是一种相当普遍存在的腐败现象、腐败载体——权力者借生病、过生日、过年过节、婚丧嫁娶等人情名目大肆敛财,而且也是导致和放大其他各种腐败的重要手段和媒介。无数事实经验已经证明:许多大贪巨蠹,其所以最终踏上腐败的不归路,“人情”面纱掩护下的人情腐败,往往正是主要的发酵剂、催化剂,最终看似温情买卖的“人情”最终被酿成一桩桩贪赃枉法、为所欲为的“人祸”。——曾锦春是如此,此前官位更高、权力更大的陈良宇,同样也是如此。总之,无论是从零容忍地严厉打击腐败角度,还是严格预防腐败、构建严密的预防腐败体系的角度看,“人情收入不计入受贿总额”都是法治不应有的缺憾——既是对严格规制权力的法治原则的慢待,更是对全面深入保障权利的法治初衷的无情。